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对于涉嫌参与赌博活动者能否获得取保候审,需视特定的案情而定。若涉案人员所涉及的赌博行为有可能被法院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某种
附加刑罚,然而在实施
取保候审后可以阻止其再度进入风险环境之中,则可为其提供取保候审措施;倘若其行为可能导致遭受
有期徒刑甚至更加严厉的
刑罚,但是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同样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除此之外,若
犯罪嫌疑人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幼儿,同时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亦可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
最后,若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同样可以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因此,赌博行为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必须依据具体的案情以及涉案人员可能面临的
刑事责任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只要涉案人员的赌博行为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均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