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专利权之临时保护期限”,即是指自授权文本公开发表之日起至
专利最终获得批准之前的阶段所享受之临时保护之期限。在实用新型或者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一经公示之后,便能享受到与
发明专利申请发布之后类似的临时性保护权益。此种情况下,申请人有权请求那些实际运用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体或者个体,向自己支付约定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
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