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
民事裁判产生质疑,自认其存在错误,可依法向上一级
司法机关提出再审请求;若在该案件中当事人的数量众多,甚至当事人双方均为自然人,亦依然有权向原审判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当事人在此情况下所进行的再审申请,并不会影响相应
判决和裁定的
强制执行力。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
二审人
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
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