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缔结
离婚之际是否需要
退还彩礼钱的问题,答案并不绝对。在特定情况下,如男方主张收回
彩礼钱,并且其属于在婚前即已经支付而导致付款方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或是在夫妻双方已经完成了
婚姻登记手续却确实未能共同生活之时,那么所支付的
彩礼款理应被归还给男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