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事先预谋的联合投标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投标方之间进行勾结,故意哄抬或降低价格,以此来排挤竞争对手,获取更多的利润,比如投标人之间私下达成协议,故意提高或压低报价,或者在不同的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等等;而第二种则是投标人跟
招标方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正当权益,例如:招标方凭空泄露标底,或者还没到公开开标环节就提前打开标书以告诉其他投标者情况;投标人私下承诺额外的好处给了招标方等。无论是哪种形式,只要存在其中任何一种行为,都足以构成这一项罪行。关于
串通投标的定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第一,这种行为已经导致了
招标人、投标人甚至国家、集体、公民的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已经制造出至少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直接
经济损失,这时才会启动
司法程序去
追责;第二,对于其他的投标方或者招标活动的参与者使用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让他们妥协退让;
第三,虽然没有达到上述数额的标准,但是因为他们的串通投标行为,已经遭到过两次以上的
行政处罚了,然而依然不知悔改,再次实施违规操作。
此外,根据法律条文,4?的自然人一旦触犯了这条
罪名,将会面临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请受到或者按
罚金额度缴纳罚金,而对于单位来说,如果同样违反了这项法令,那么该单位将面临罚金的惩罚,同时对于对其负有直接管理权的主管和其他相应
责任人也将按照个人犯此罪名的相关规定来
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