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针对一般
犯罪的
追究时效主要包含了五年至二十年之间的时间跨度。详细而言,倘若某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最高惩罚是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其追究时效将被设定为五年;若法律所规定的最高惩罚为五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那么其追究时效则会被确定为十年;若法律明确规定的最高惩罚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么其追究时效便会被设定为十五年;而对于那些涉及到无期
徒刑或
死刑的
犯罪行为,其追究时效则会被设定为二十年。
然而,如果犯罪行为在上述的追究时效期间内被发现,或者犯罪结果持续存在,那么追究时效就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