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购房仅列明一方姓名能否归类为
共有财产的问题,具体的回答应当依据实际情形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如果在婚前购房之时仅列明了一方姓名且曾经在婚前成功偿还相关贷款或完成全额付款
购房行为的,那么该房产就可当之无愧地被认定为
个人财产,而非
共同财产;
其次,在婚前一方与房地产销售商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时,仅以个人的财产作为首付并且通过向银行
申请贷款进行购房,然而在婚后却需要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去负担银行的贷款还款责任,若此时
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义之下,该不动产便被视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