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限方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车辆被
暂扣的最长期限应为“自现场调查工作开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委托进行检验、鉴定工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再预留五个工作日以供通知
当事人前来领取事故车辆,总共的最长时效为28个自然日”。如遇特殊情况且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则可将车辆暂扣期限延长至68个自然日。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持有异议,提出重新检验申请的,则需相应地延长检验期限,从而导致车辆暂扣期限的进一步延长。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
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