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取得
强制执行许可之后,如果发现未能找到
被执行人的行踪,法院将为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若被执行人仍然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或者无法找到他/她,法院还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来发布执行通知。
然而,倘若被执行人具有其他的财产,申请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对这些财产进行扣押或冻结其银行账户。若被
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法院的判决,法院有权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若经调查发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亦可采取诸如限制高消费以及将其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执行措施,以期促使被执行人尽早自愿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若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所有措施之后,仍然无法执行该案件,那么法院可以裁定暂时终止
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线索时,便可随时
恢复执行工作。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