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
刑事拘留行为本身并不直接产生个人
犯罪记录,然而,若因涉及
犯罪嫌疑而遭受刑事拘留,且最终被
司法审判判定为有罪,则将不可避免地形成犯罪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刑事拘留乃侦查程序中所采取之一项
强制措施,旨在防范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
销毁证据。若最终未被判定有罪,则应确保个人犯罪记录不在其人事档案中出现。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
被拘留者的相关记录可能仍会保留于公安机关内部系统之中,这对于个人信用状况等方面可能会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拘留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