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条第2款项的明确规定,凡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均应被认定为属于
情节严重:
首先是其所
非法所得的抽头渔利额累计已达到了三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是其赌资数额已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再次是其参与赌博的人数已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次以上;
同时,对于那些在建立了赌博网站之后,通过向他人
提供赌博场所而获得的
违法所得额已经达到三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或者说其参与了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且其违法所得额也已经达到了三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以及那些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
代理人,并由这些下级代理人接受投注的情况;还有就是那些招揽
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情况;
最后,凡是出现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都应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