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纠纷处理过程之前,每一位夫妻都有权预先取回自身所有的私人物品。这些私人物品作为一方单独拥有的财产,其所有者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以及自由处置的权力。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一方独自承担的
个人债务:
首先,一方在
结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其次,一方由于遭受
人身伤害而获得的
赔偿或补偿款项;
再次,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最后,一方专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类用品等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