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诈骗者采用向
受害人提供贷款服务的手法,诱使他们将卡片交由其操作进行资金流动,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在此情境下,受害人可能会被判定涉及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的罪行。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定罪情况来看,此类罪犯通常会面临判决在三年以下的牢狱之灾或者被处以
罚金。具体来说,这类
刑事判决的
量刑参照以下几个因素:
1.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以上;
2.通过大量投放广告等形式,为对方提供了超过五万元的资金支持;
3.所获取的
违法所得达到了惊人的一万元以上;
4.对三个及以上不同对象提供了帮助;
5.在过去两年内,由于曾经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行为、威胁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制裁,然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被帮助的对象实施的
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严重的后果发生;
7.收购、出售、租赁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5个;
8.收购、出售、租赁他人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达到20张或更多;
9.其他涉及
情节严重的情况。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