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视
听证据系于与对方进行面对面会谈或通话时秘密录制所得,则通常认为该
证据属合法获取范畴,具有
法律效力;
(2)若视听证据系在他人私人领域如住宅或工作地点内,采用窃听等
违法手段秘密记录而得,则无法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关于以下几类证据,若一方
当事人提供,另一方虽提出质疑却缺乏充分反证加以推翻,我国各级法院将对此予以认定及确认其证明性能:
(1)书面证据原件或与原件相互印证无差异的复印品、图片、副本以及摘录本;
(2)物体证据原本物或与原始物互相比照均无疑异的复制品、拍摄图片以及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辅证并且系以合法途径所得、毫无疑问的视听资料或是与相应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品;
(4)在遵守法律规定之程序下,由一方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申请,依据此法定程序进行制作的对实
物证据或现场状况的勘测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