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公安部门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标准在六十日之内为民众办理好
身份证事宜。自公民向公安机关
递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算,至收到居民身份证期间,为
有效期限,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六十日。若是局部地区因地理条件限制而导致交通不便者,虽然所需耗时或将增加,然而其最长办理期限亦绝不会超出三个月。若有紧急需求,可申请领取
临时身份证以解燃眉之急。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