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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性辞退的赔偿标准

对于因职员过错而导致解雇的情况,通常是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赔偿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企业采用提前30日告知职工或额外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来解除与职工之间的雇佣关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如果劳动者身患疾病或是遭受非因公伤害,且在康复治疗期满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职责,甚至连公司为其重新安排的职业亦不能胜任;
其次,若劳动者由于自身能力问题,导致无法适应现有的工作环境和任务需求,经过公司的技能培训或者更换工作岗位后,依然无法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最后,当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了重大变动,使原本的劳动合同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基础条件,经过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充分协商,仍然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在此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将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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