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职员过错而导致解雇的情况,通常是不提供任何形式的
赔偿。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企业采用提前30日告知职工或额外支付
代通知金的方式来解除与职工之间的
雇佣关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如果
劳动者身患疾病或是遭受非因公伤害,且在康复治疗期满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职责,甚至连公司为其重新安排的职业亦不能胜任;
其次,若劳动者由于自身能力问题,导致无法适应现有的工作环境和任务需求,经过公司的技能培训或者更换工作岗位后,依然无法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最后,当
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了重大变动,使原本的劳动合同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基础条件,经过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充分协商,仍然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在此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将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