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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是否允许取保候审

的确如此,检察院在符合既定条件时有权核准实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法律强制措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工人在确保不会规避侦查、控诉以及审判活动的前提下,无需在羁押状态中等待审判结果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检察院及法院可依据具体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这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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