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授予取保候审权利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必须严格遵守诸多限制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未经过执行机构批准擅
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者乡村区域。倘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需要在异地接受
传唤,那么他们有责任在接到通知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汇报个人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的变更信息,并在传唤时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会议。若他们未能遵循上述规定,执行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扣除
保证金、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新的
担保人、实施
监视居住甚至进行
逮捕等。因此,对于那些需要在异地接受传唤的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来说,他们应该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相关情况,并严格按照规定行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