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缔结者之间达成的借贷协议其有效性问题,需综合考虑相关实际情形予以细致分析与妥善处理:
首先,研究对象包括还未
离婚的夫妻一方将个人婚姻前就已经拥有的自有资产借贷给
出借人的情形。
在此类借款形式之下,
法律关系及
权利义务曲线清晰,只需各
当事人依法行使或践诺各自的权益即可。
其次,考虑到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状况,如有一方将婚内共同拥有的财物无偿给予另一方,则这一借款形态相对更为复杂。
而鉴于
婚后财产乃夫妻两人共同所有的财富之源,除非婚姻关系走向终结(诸如离婚等情况),否则
共同共有之财物体量尚不能予以明确分割。
由于此种不确定性,无法确切地判断在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贷给另外一方的资金究竟有多少属于向
债权人提供的那一方。
因此,在
债务归还过程中,仅需偿还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数额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