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在男方/女方名下的不动产所有权未经公证机关登记及正式
房产证书确认的情况,另一半可成功举证双方实际费用共有,此类房产应依法被确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若双方在诸事分歧上无法达成共识,他们可寄望于通过诉至法院的途径以获取公平分配决定。
然而,倘若未能核实并确立
出资共有人身份,此类房产将被确认为所有权较强一方的
个人财产,并且仅归属该方。
在婚前购置房产并共同承担首期付款,而婚后继续共同
偿还贷款的情形中,即便其中一方无法提供自己实现首付捐助的实际
证据,但只要能证明其与配偶在还款过程中的同步参与,法律仍将视此房产为所有权较强者的个人财产;
然而,共同偿还贷款所产生的部分收益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增值的部分应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