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死刑缓期执行是否一概限制
减刑这个问题,答案并非绝对肯定。对于那些原本就曾因
犯罪行为而锒铛入狱的
累犯,以及那些在过去的罪行中涉及到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
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罪犯,只要他们的
罪名属于这些
暴力性质的
犯罪,那么无论其罪行轻重,法院都有权依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启动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程序。《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