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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

根据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拟定的合同违约责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如若发包方由于非设计方原因而决定不再履行或者撤销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设计方尚未开展任何设计工作,那发包方应归还已支付给设计方的定金;
如果设计方已经开始进行设计工作,那么发包方需依法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设计方支付违约金
(二)在发包方未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及其对应的付款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用时,需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向设计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最新修订: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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