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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属于谁所有

需视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的相关明文规定,在其所述之委托研发活动结束后,培育出的发明或创造成果,若无专门法律的特殊规定或当事双方的特别约定,则获授权专利的权利将归属于研发方。
倘若研发者顺利获得了专利权,那么,委托方可依循法定程序执行该项专利。
因此,对于委托研发产生的发明和创新之所有权归属问题,如有明确约定应遵照约定标进行分配,若未作特别约定则为研发者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最新修订: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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