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电动三轮车与电动二轮车之间的碰撞事故,若两者均被认定为
机动车类别,那么判定事故责任应依据相关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过程中的行为所引发的影响力以及其失误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如因某一方的不当行为而导致了此次事故,那么该方应对此负有完全的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