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过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需处以
死刑处罚的罪犯而言,若其罪行并非必须立即执行的,可判处其死刑并同时宣布
缓期二年执行。
而在此缓期内,如罪犯未有任何
故意犯罪行为,考验期两年期满时,将减为无期
徒刑;
倘若罪犯在缓期中具备
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还可进一步减为25年
有期徒刑。
在实际执行
减刑后的
刑罚过程中,针对那些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所承担的最少刑期不可低于原审判定刑期的一半。
然而,被判决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所承受的刑期则绝不能短于13年。
相关司法解释亦明确指出,被判处
死缓的罪犯如经过减刑实践执行的刑期应不小于15年,其中并不包括
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简言之,对死缓罪犯的最低服刑期限,应不少于17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15年并不包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因为这2年是硬性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第十二条
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
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
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