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所有
财产分割方面的纷争处理上,我们会主要应用到下方所提及的三种均衡且专业的分割方式来解决相关问题:
第一点是采用实质性分割的手法。
针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我们在不会降低其实际使用价值和特定功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视察实物分割这种方式。
通常来说,能够进行实物分割的
共有财产往往是易于拆离的可分物,如适当数额的金钱,足够的粮食储备或是布料类资源等等。
这是因为这些物品抑或是资金具有异地分割的可能性,并且不会对实物自身造成太大的损伤或影响其原本的使用价值。
其次就是利用变价分割的方式来处理此类问题。
假如对于无法通过实物分割或这样做将会损害共有财产本身价值,并且各个共有人均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分配方式的话,那么就可以考虑将这部分共享的财产出售出去,而后根据每个共有人各自所拥有的
股权比例分享由售卖所得收入。
如此一来,既能满足所有人对于共有财产处置方式的期望,又能
保证公平合理地获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提到的方式是作价补偿法。
当涉及到不能被拆分或分割可能会导致资产贬值的共有财产的时候,如果有某个共有人自愿想要达成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转让协定,那么他完全有权力获得此项权利。
而对于他因此获得的那部分财产多出来的价值,他必须从其他共有人那里获得相应的现金补偿。
当然了,如此操作还需要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才能最终实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