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精神病患者的
离婚诉讼案件中,若一方被认定为主观上完全无法自我照顾、或大部分失去自理能力、亦或是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若干种状况,那么这均可以被归类为“一方生活陷入困境”的法定范畴。
面对此类情况,法庭责令另一方在宣布
离婚之时,有义务对其提供一笔不
可撤销的一次性经济援助款或者一些适当的财产,借此来确保该精神病患者能够在离婚之后拥有基本的维生条件,同时也保持了社会状况的稳定与和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