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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抚养孙子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祖父辈的长者对其孙辈进行抚养并非必然被视为无因管理,这主要取决于若干特定的条件是否得到证实。
适宜被认定为无因管理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祖父母是否切实地履行了替代其子女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孙子)的照料之责;
其次,祖父母对于照顾孙辈这一责任事项不应存在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然而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具备经济承受能力的祖父辈、外祖父辈,如若其父母中的一方已經离世或者根本无力承担对其相应的抚养义务,则他们对于未成年的孙子孙女、外孙外女的抚养责任便得以明确。
换句话说,只有当孙辈的双亲中至少有一位仍然健康并且具备抚养能力时,祖父辈对其的抚养才可能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无因管理。《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
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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