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主
债权转移之时,
抵押权可随之同步进行流动。
抵押权乃源于债权之次要权益,因此乎若债权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动,那么为之提供
担保的抵押权亦应当与其共进退、一同进行转移,但须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或双方另行签订的合约条款的特殊规定。
对于此类从权利的接收方而言,其获得该项次要权益并不应因为该权益尚未完成转移登记手续或是尚未实际移交至本人手中而受到任何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
债务人提前
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