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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行政赔偿诉讼无疑是一种独特且独特的司法诉讼形式,具有诸多鲜明的特征。
首要的一点是,就起诉而言,即便是单独提出赔偿诉讼的案例中,当事人必须以正义的行政赔偿义务机构预先处理为必要条件;
然而若是将赔偿请求包含在其他诉讼案由内一并诉请,那么首先必须要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为被认定违法作为赔偿的先决条件。
第二,从诉讼主体上看,赔偿诉讼的被告方始终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政机关,这体现了一种被称为“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首要原则。
第三,从具体的审判形式来看,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存在明显的区别,赔偿问题在赔偿诉讼中,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第四,从证据规则的角度分析,赔偿诉讼并不完全遵循传统的“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借鉴了民事诉讼的规定,转而要求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及相关主张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诉讼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但若《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的(如送达等环节)内容,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运用。《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最新修订: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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