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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在深入探讨婚内财产协议之前,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此类协议应基于夫妇间平等、自愿及协商一致的前提条件进行商定和签署。倘若存在任何胁迫欺诈行为,这份协议将会被视为无效且无法得到法律认可。接下来,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仅能在协议中对当事人自身所有的财产进行具体规定,不得包含任何他人财产的条款。此外,如协议内容涉及违法侵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以及集体或者任何第三者的权益,这类协议亦将不予采纳并视为无效。值得一提的是,为了确保协议的严谨性和权威性,建议选择书面的方式进行签署。最后,对于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而言,从双方完成签署并盖章的那一刻起,便已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对签署双方形成拘束力。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签署了此类协议,其中却并不具备法律义务的强制执行力。在这种情况下,若对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相应义务,另一方也无法仅依据这份协议,向法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新修订: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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