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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羁押算拘留期限吗

在异地被执行拘留措施,其拘留期限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尽管被拘留在异域他乡,但同样受到时限上的严格控制。公安机构对于被拘留者若决定以逮捕为后续处理手段,则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前的第三天之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申请。在极少数情况下,如存在复杂因素或因不可预知的原因导致的延误等,可将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顺延一日至四日;但最长应不超过三十个自然日。同时,检察院对于批准逮捕的最高时限为七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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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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