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间所签订
借款协议的有效性,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详细分析后做出相应判断与处理:
首先,如果其中一方配偶将其本身在婚前取得的
个人财产借给对方使用。
在此种情况之下,借款行为产生的
法律关系以及相关责任均较为清晰明确,只需相关双方严格依照该借款协议约定,切实地行使及履行自身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便可;
其次,如果一方配偶以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作为
抵押进行借款。
对于此类情形,借款行为所涉及的问题相对复杂,因为在婚后积累的财富为双方共有,直至婚姻关系终结且无
财产分割方案达成之际(例如
婚姻破裂之时),才能明确划分该共同财产中的比例,因此在婚姻持续时期内,夫妻中有一方向对方提供的款项很难确认其额度是否构成其自有资金的一部分,因此针对还债事宜,仅需偿付不属于夫妻
公共财产范畴的那部分便已足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