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因罪行被宣告
终身监禁、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罪犯,在接受改造期间,若存在如下任一情况,可考虑批准其
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且短期内存在性命危急关头。
2、原判决为无期
徒刑并在服刑两年后被减至无期徒刑的罪犯,自实施无期徒刑开始起算,服刑长达七年以上,或者原本就被判定应执行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所应执行的期限中占比超过三分之一(包括已适用的
减刑期限),并且患有严重的慢性疾病,经过长时期的治疗仍不见好转,然而在这种状况下,只要病情出现恶化而面临生死危机、又或者改造表现优良,则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而使得生活难以自我照料的。
4、年迈体弱,健康状况每况愈下,已然丧失了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