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人在先购买权方面的行使必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存在合法且有效的
房屋租赁协议,这构成了行使优先购买权必要的前置条件;
其次,出卖家有义务向第三方出售其拥有的房屋,这为承租者能够执行优先购买权提供了明确的对象要求;
最后,承租人都需满足与第三方购买该房屋所提出的相同条款,这不仅象征着优先购买权的实际执行,也是此项权利的实质性要件之一。《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