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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特征有什么

代位权乃指案涉债务人为对债权人权利负担逾期责任同时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的权益之时,债权方为保护自身债权得以上行为人之名义,行驶债务人所拥有之相关权利之权力。
当债权人采用司法手段行使此类代位权时便产生了所谓的代位权诉讼
具体而言,首先,代位权乃是债权人代表债务人的债务人向法院主张其应得权利;
其次,这一权能属于法定的债权所有的权能,不论双方当事人原先是否有相应约定,债权人均享有这一权利;
再次,债权人必须以上行为人的名义来行使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
最后,从其具体内容上看,代位权并非对债务人和第三人所提出的请求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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