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乃指案涉
债务人为对
债权人权利负担
逾期责任同时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的权益之时,债权方为保护自身债权得以上
行为人之名义,行驶债务人所拥有之相关权利之权力。
当债权人采用司法手段行使此类代位权时便产生了所谓的
代位权诉讼。
具体而言,首先,代位权乃是债权人代表债务人的债务人向法院主张其应得权利;
其次,这一权能属于法定的债权所有的权能,不论双方
当事人原先是否有相应约定,债权人均享有这一权利;
再次,债权人必须以上行为人的名义来行使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
最后,从其具体内容上看,代位权并非对债务人和第三人所提出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