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血缘关联的继子女在法律上是否具有
遗产继承的权利,需依据实际
抚养关系的存在与否来进行判断。
若继子女确实与继父母建立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他们便具备相应的遗产
继承权利。
考证是否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几点标准:首先,继子女受到了来自继父母在经济方面的供养;
其次,继子女接受了继父母在日常起居生活以及教育方面的照顾和关爱;
再者,如果继子女在经济层面反过来承担了供养义务,以回报继父母及其家庭的恩情;
最后,如果继子女在家务劳动或劳务中主力协助并支持了继父母,也可视作存在事实的抚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