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基于电子邮件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同样属于
书面形式的合约范畴。
在民事活动中,当涉及到
合同订立时,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的要求,除了书面形式之外,还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非书面的形式达成相关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书面形式的范围,它不仅限于传统的纸质文件,同时也涵盖了诸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以实体形态呈现出合同内容的那些形式。
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那些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现代化手段能够以实体形态呈现出合同内容,并且可随时予以调阅及使用的数据电文,也可以被认定为具备书面形式的效力。《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