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这并不属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将被视为依法终止,此后单独
购房,无论房屋购置时间是否发生在再次与前配偶
复婚之后,均应当认定为
个人财产。
另外,重新与前任配偶登记
结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将自领到
结婚证书的那一刻起开始计时和计算。
在离婚后,原先的
夫妻共有财产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割处理,由此形成各自独立的个人财产。
在此基础上,由单方向其财产中追加购置房产的行为,理应被认定为是该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
毫无疑问,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并不会因为再次的复婚行为而发生任何实质性的改变或转化,从而成为所谓的“
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