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是
农民工,遭受
工伤导致身体损害,欲取得相关补偿,则需遵循以下流程:
首先,应在您受伤或患上
职业病之日起的30天内,前往您所在的
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的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工伤认定;
其次,在
工伤认定程序结束之后,您还将面临一项重要环节——对自身劳动能力所受损害程度进行鉴定,并根据此鉴定结果来确定您是否符合领取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或能否向用人单位索取
赔偿。
在此特别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地提出了两条简化程序的规则,即“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此时,您所在单位有义务在30日内,向负责该地区工伤保险事务的行政机关提交
工伤申报申请报告。
如果
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性质较为复杂,则需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同意下,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的责任,那么工伤员工或者他们的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短短一年时间内,直接向当地
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