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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是由谁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处理过程中,实行了以过失为依据的过错归责责任原则,这便需要各方当事人负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其中,医疗机构需对自身在诊疗活动中的无过失以及所申辩免责事由进行充分的举证,以证明其清白;
而对于受害者而言,他们则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确实实施了侵犯权益的行为,并且该行为给自身带来了实际的损失,同时也证实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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