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若夫妻双方欲对养育权利进行调整,则可优先选择以和平方式达成共识进而
变更抚养权,这一过程中需留下书面声明作为证明;另外,他们也可依法向当地的
民事审判庭提
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在此情况下,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条:首先,养育者患有严重疾病导致不能再尽
抚养义务;其次,年满八岁的子女表达了明确意愿,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且这位享有
抚养权的一方具备养育的能力;最后,还有其它正当的原因促使我们必须对抚养权做出变更的要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