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下,
债权人无权行使
代位求偿权:
首先,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应为合法且明确无误,同时所设定之
债务偿还期限应当已经届满。
其次,债务人故意拖延或是消极地未进行其到期债权的主张和执行。
此外,假如债务人故意逃避执行或者怠于行使其正当的权益,那么它的这种行为若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失或损害便是不可原谅的。
最后,如果该笔债权并不只是纯粹属于债务人个体所有,而与他人享有共同权属关系的话,那也使得债权人无法顺利展开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