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了制造、购买、持有、运输或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通过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欺骗获取的信用卡;
(二)采取了故意损坏、丢弃等手段,使得信用卡失效无法正常使用;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取、占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
(四)恶意
透支信用卡,即持卡人在并未获得正当许可的前提下,为了自身的私利进行超过事先设定的信用额度或者还款期限的疯狂消费,而且在发卡机构多次催缴后仍迟迟不予偿还。
这里提到的“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合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
催收后仍然拒不归还的
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被视为信用卡业务中最主要的风险类型之一,也是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