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时的过错补偿问题,主要包含了
财产损失与精神损伤两个方面的
赔偿办法。
其中,
财产损失赔偿主要针对因过错方的不适当行为而导致无辜方财产的消耗程度,无辜方可能因此而丧失的既得利益,如因为双方的一起经营活动或者期待中的利益,甚至是因为
人身伤害而产生的治疗费用,因耽
误工作造成的收入损失,残障人士所需要的日常生活津贴等等费用。
至于
精神损害,它是指不公正的婚姻关系对配偶身份的纯洁性和爱情专一性的严重破坏,性生活的绝对权利被侵犯,
家庭暴力或精神压力导致的身体伤害和痛苦,以及名誉、人格尊严、社会地位等社会价值观的长期下降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