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诉讼的案例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同样有权提出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的请求。
常言道,“夫妻本是同林鸟”,但一些人却为了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而自作聪明地私下隐藏、转移、处置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这无疑严重侵犯了另一半合法的私
产权益。
因此,为了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保护自身的
财产权益。
然而,财产保全并不仅仅局限于此类伴侣关系中的财产纷争,还能防止当事人在人
民法院做出裁决之前擅自处分有争议的标的资产,或者在裁决生效之后试图强行处分用于执行的财产,籍此防范矛盾进一步升级,并且切实
保证已经生效的判决得以有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五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
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
担保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