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
消费者拒收商品后的运费负担问题我们需要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判断:
若消费者因合理理由拒绝接收商品,则相应的邮资应由店铺方面负责;
若消费者的拒绝行为没有具体原因,那么其将承担由于店铺发出货物而产生的全部邮费;
此外,对于采取货到付款方式的交易,不论消费者拒收商品的理由是否合理,邮资仍需由商家自行承担。
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以下几类商品不接受
无理由退货,包括:
(1)消费者定制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食品及物品;
(3)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已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然而,除了上述规定商品之外,商家应
保证消费者退货的商品状态完整无损。
如果商家在消费者提出退货请求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金额,那么退货商品的运费就需要消费者承担;
不过如商家与消费者已经事先约定了运费分担规则,那就得依照双方协议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