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擅自开启、破坏及丢失邮件与电传事务的
定罪标准详情如下:
情节轻微者将处以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留;
情节较重者则将被判
处罚金。
此项
罪名主要针对在邮政服务领域从事工作的人员,他们未经许可而擅自打开、隐藏或破坏邮件、电传文件等行为。
这一
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去把握:
第一,个人擅自开启或隐藏、破坏邮件、电传文件的次数过多或数量过大;
第二,通过擅自开启或隐藏、破坏邮件、电传文件的方式,获取财产利益;
第三,尽管擅自开启或隐藏、破坏邮件、电传文件的次数并不频繁,数量也有限,但却对国家、集团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第四,因擅自开启或隐藏、破坏邮件、电传文件所引发的其他严重后果。《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犯前款罪而
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