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借款协议(即借据)的拟定,无论是采用直接手写还是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的方式进行,只要它们的内涵和意向真实明确且无
违法行为,便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然而,若借款协议为手写版式,建议借款方自行撰写。
倘若出借方为提交者,则借据中需保留
借款人的亲自手写签字或加盖公章,以确保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2.根据我国于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四百六十九条),当各方
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他们享有选择运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亦或是其他可行方式的权利。
3.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实物方式呈现约定内容的载体;
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充分体现约定内容且可随时进行查阅调用的数据文件,也被视为书面形式之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