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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以谁为被告

作为次债务户的诉讼被告。
代位权之诉,即是在由于债务人未能尽力采取措施针对次债务户维护其权益,进而对债权人行使到期债权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时,对于那些持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若其有权力以个人身份代表债务人提出索偿请求,则允许此类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户进行法定主张自行权利,但需注意在此情况下,所涉及的相关权益系来源于债务人本身的权益需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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