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次
债务户的
诉讼被告。
代位权之诉,即是在由于
债务人未能尽力采取措施针对次债务户维护其权益,进而对
债权人行使到期债权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时,对于那些持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若其有权力以个人身份代表债务人提出索偿请求,则允许此类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户进行法定主张自
行权利,但需注意在此情况下,所涉及的相关权益系来源于债务人本身的权益需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